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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物流业拟建失信“黑名单” 加快运输物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9月19日,发改委网站发布消息称,为加快推进运输物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在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有关行业协会、企业和社会公众通过网上留言、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了60余条宝贵意见建议,对进一步完善《意见》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发改委下一步将认真研究相关意见建议,在继续完善《意见》时予以考虑。

  据悉,该意见明确,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主体,相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其列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实施严格监管措施。

  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是指从事运输、仓储、装卸、配送、代理、包装、流通加工、快递、信息服务等物流相关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有关人员是指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从业人员。

  意见还列出了多项可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情形。例如,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的人员、法人;驾驶货运机动车超载30%以上或者1年内超载3次以上的驾驶人;吸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驾驶人等等。

  快递领域也存在多种可能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情形。例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等。

  一旦被列入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失信主体的相关信息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据《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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