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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挂靠,我们是不是有误解

  运输行业中,司机将车辆挂靠在企业经营的情况非常多,但是对于挂靠的理解,尤其是在网络货运经营模式下,挂靠经营的理解错误,将会导致企业面临巨大的风险,尤其是税务风险。

  本文从挂靠的定义、运输企业挂靠以及网络货运与挂靠的关系等几个角度来帮助大家理顺挂靠的含义,从而尽可能避免税务风险。

  01

  挂靠的定义

  百度百科上对挂靠的定义为:挂靠全称是企业挂靠经营,是一个行业术语,指机构或组织从属或依附于另一机构或组织。

  查阅国家颁布的相关法例中提到挂靠的条款:

  《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对挂靠的定义如下: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与挂靠有关的内容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解释中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此处,“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根据《解释》与《通知》可见,挂靠是一种对他人资质的借用,同时也表明建筑行业中的挂靠行为并不被认为有效。

  此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中

  第一章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综上所述,挂靠其本质就是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利用有资质单位的名义去承揽业务,完成营运的行为,或者用更为通俗的说法就是:挂靠就是借用相关资质经营的行为。

  02

  运输行业中的挂靠

  在运输行业中挂靠现象司空见惯。司机为什么会选择挂靠?挂靠行业为什么会发展地如火如荼?我们分别从司机与挂靠企业两方来分析。

  一、司机为什么会选择挂靠

  1.通过挂靠企业获取道路运输许可证

  司机取得道路运输证并不容易,因此大量司机便通过挂靠企业来获取道路运输证。一般司机每年支付给挂靠企业一定的服务费用,挂靠企业帮助司机通过每年的车辆年审,并更新道路运输证。

  2.通过挂靠企业获取购车贷款

  大部分司机没有充沛的资金全款购车,同时也没有良好的征信数据。因此,通过挂靠企业可以解决贷款购车的问题。

  二、挂靠企业获利途径

  1.收取挂靠年费;

  2.集中采购车辆提成;

  3.车险提成;

  4.贷款购车提成。

  03

  网络货运与挂靠

  2019年9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对于网络货运给出了明确定义:

  第二条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载货汽车和驾驶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可以看到,网络货运的本质就是拥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公司,网络货运企业以承运人的名义与单车司机之间建立的是业务委托关系,与所谓的挂靠行为有本质区别,这在《管理办法》中也有明确说明:

  第十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对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应当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运输不得超越实际承运人的经营范围。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到,《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资质必须是符合要求的,而非由网络货运企业赋予其承接业务的资质。

  04

  一些混淆视听错误观点

  近期,网上出现了一些律所的文章将网络货运委托实际承运人承运定义为了挂靠经营,原文如下:

  文章认为网络货运企业为其托运方开具运输发票合规的基础是挂靠经营,将网络货运企业委托实际承运人承运的业务转包行为定义为个体司机被物流公司转挂靠在网络货运平台名下。

  这种观点完全与交通部、税务总局发布的《管理办法》中对于网络货运企业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背道而驰,混淆视听,扰乱行业的有序经营。在此,建议行从业者千万要深刻理解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对于市场上的各种行业利益相关者的观点要有自己的判断,明辨是非,这样才能尽可能规避企业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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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运输,平台,货物,